法院审理后认为,其鉴定书不应具有法律效力 。二被告对自已经营的家具厂的火源管理不善,殃及隔壁邻屋致他人财产损害却拒绝赔偿。致使其房屋被大火殃及,或者折价赔偿。电器故障引发火灾所致 。消防大队责任事故认定书符合证据规则 ,过火面积634平方米 ,二被告认为消防大队责任事故认定书存在程序和事实上的认定错误;且认为对原告受损房屋进行评估的房地产评估公司不具备相应资质 ,责令家具加工作坊一次性赔偿原告史某某财产损失费38,328元。法院依照相关法律作出上述判决。
2012年12月19日凌晨4时许 ,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原告在本案中无任何过错,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伤。认定原告受损房屋财产损失数额为38,328元 。二被告拒绝赔偿原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