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鉴定书不应具有法律效力

导致发生火灾 ,

法院审理后认为,其鉴定书不应具有法律效力 。二被告对自已经营的家具厂的火源管理不善 ,殃及隔壁邻屋致他人财产损害却拒绝赔偿。致使其房屋被大火殃及,或者折价赔偿 。电器故障引发火灾所致。消防大队责任事故认定书符合证据规则 ,过火面积634平方米 ,二被告认为消防大队责任事故认定书存在程序和事实上的认定错误;且认为对原告受损房屋进行评估的房地产评估公司不具备相应资质 ,责令家具加工作坊一次性赔偿原告史某某财产损失费38,328元 。法院依照相关法律作出上述判决  。

2012年12月19日凌晨4时许 ,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原告在本案中无任何过错,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伤。认定原告受损房屋财产损失数额为38,328元 。二被告拒绝赔偿原告损失 。故而,原告史某某的房屋因紧邻火灾事故点 ,

家具加工作坊因故起火 ,

重新委托鉴定后 ,最后,新田县公安消防大队认定这起火灾事故起火原因是由于家具加工作坊内部电气线路故障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对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雷某某系起火的家具加工作坊的经营者 ,损坏了原告的房屋及屋内物品 ,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二被告理应负恢复原状或者折价的责任 。新田县龙泉镇某家具加工作坊发生火灾,近日,原告的财产损失应全部由二被告赔偿。

被告张某某、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这场火灾给原告房屋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60,300元。应当恢复原状、经评估,

经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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